党内民主既包括依法执政,也包括党内选举、决策、监督、干部任用、党务公开、政治协商等。
张永和则将此字与合、会、今看做一个系统,以为其本义是占卜得合意结果的记录{5}32-33。(参见:Ames,Roger. The Art of Rulership. A Study in Ancient Chinese Political Thought[M].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83.) [17]《易·大壮》九三抵羊触藩,赢其角,九四藩决不羸,壮于大舆之车,上六羝羊触藩,不能退,不能遂,无攸利,艰则吉。
在《诗经·大雅·韩奕》中有韩侯受命,王亲命之。将獬豸说成是羊、牛或鹿之属的独角兽,最早见于《论衡·是应篇》,其文曰: 儒者说云:觟*[19]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后汉书》卷一三○《舆服下》载:法冠,一曰柱后。因此,研究的重点应当转向法义的流变,通过对流的考证和思考提供观念变迁的脉络。前文业已论证,在金文中,灋的写法,有作省去而作*者,也有省却水而作*者,却无省去廌作法者,可见廌在此字意义表达上有重要的作用。
保先王,此灋字,王国维在《盂鼎铭考释》中指出,读为废。试举三例:蔡枢恒基于《说文》提出了新说,其观点因为被梁治平、朱苏力等学者征引而受到广泛重视。孙星衍亦主此说,并引《汉书》作粤天辅诚,尔不得易定和况今降定于汉国二句为据{37}。
行文过程中将根据需要分别论述。在法这一概念的使用上,基于不同于宗周文化背景和受众的《吕刑》,有着与《尚书·周书》其他篇章非常不同的状态。由于当下材料和技术上的困难,有待于日后展开更进一步的讨论。固守灋和佱在字形上和语义上的演变显然不足以解释这一系列问题。
考先秦文献所引《吕刑》(或称《甫刑》)无一涉及周穆王。第二,对法义的研讨缺乏本土化的问题意识,这一点在法学界的研究中有较为明显的体现。
以上三方面的因素合起来就是法{3}。上述三个法字,很明显地与西周金文中从水从去从廌的灋字不同。又羊人,祭祀割羊牲登其首。《易》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之意{42}。
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蔡氏认为灋的古义是流,灋义的发展演变过程与刑有关{1}。[26]按,所谓法语之法,类天佱之义。[28]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还将撰写专文进行论述,在此作为讨论的引子先行提出。
并认同以傅斯年、屈万里、杨向奎等氏为代表的意见,以为《吕刑》非周穆王命吕侯之作,乃是吕国某王的述作。《鬼神之明》第1简天下灋之,字形作*。
《尔雅·释诂》中有典、彝、法、则、刑、范、矩、庸、恒、律、戛、职、秩,常也的说法。自以直藉之薦为薦进,而*废矣。
[4]许慎说廌为一神兽,当是汉世所流传的关于獬豸传说的误用。而西周的吕国,恰好是地处周楚边界附近的姜姓诸侯国,在《吕刑》中又出现了西周时代唯一的法与刑的关联的记录。《玉篇》作*,《广韵》作*,甲文中不见,金文作*(延盨)[13],字义亦不明确。按照上述理解,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许慎对灋分水、廌、去三部分,为汉人眼中的灋的观念寻找渊源的做法显然有望文生义和以今度古的嫌疑。郭沫若将1971年安阳小屯村出土的甲骨文原标号四释作:御臣,父乙豚,子豚,母壬豚。许慎考证的是包含有水、廌、去三部分的灋的词义,而对佱的系统则列于文末,仅以为是古文,未作任何解释。
首先是作为动词效法,这种用法在老子时代之前的文献中未曾见到。《天子建州甲本》第4简故亡礼大灋,亡义大诮,字形作*废义。
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折其脚,祧神之[15],而槁之,殪之盟所。张永和引用这一论述,但由于在古文献中无法找到任何与相关的材料,故放弃了对这一线索的追问{5}27。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需要使用文献学和文字学以外的方法展开论证。同时,还有若干的异体字存在,省去水或去均被认可,结构方式也较为随意。
前文已论廌为善兽,根据今人对豸及豹、豺、貊等字的释义来看{25},豸及豸属则当为猛兽,其类大抵在今生物学分类猫科、犬科狐属之中。此薦字当释作逐水草的、遊牧的,意指游牧的生活方式。关于前者,即廌究竟是牛、羊还是麋鹿以及是一角还是二角,与本文关涉不大,在此不予讨论。[2] 上述的两种进路体现出不同的研究方法和旨趣。
韩森(ChadHansen)以方法论上的质疑为基础对上列诸研究进行了批评,指出了法在词义演变上所体现出的连续性{9}。字形非常特殊,既不同于见于西周铜器铭文的灋,也不同于佱。
以廌为部首的字,在甲文、金文中有**、**、*、薦、*、*,具言如下: **(五期前二、一五、一),徐中舒认为从廌从*,所会意不明。本文将尝试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解决。
*羊,王受[又],第一五九○片,释文为贞*三*{16}。现有文献上最早将廌与神明裁判直接联系起来的是许慎《说文》廌部中对廌、灋二字的解释,这与他将廌、豸二字的含义弄混有关。
很有可能在西周时代的周人话语系统中,并没有出现一个用于表述后人所谓法度、规则或效法之义的法的词语,因此自然也不会有相应的字与之对应。二是以灋的字形作为理解其词义渊源的基础。这很有可能就是陈启天所谈到的*的早期渊源。拥有水、廌、去三分结构的灋字,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有。
许慎在《说文》中仅以战国篆文为据,未能考察商至战国前期文字发展的理路,对灋的词源解释有误。李学勤指出:篇中多次提到天企,企当非从人从止的企。
)佱、法均与《九主》的企相近。中山王厝壶[35]中有可法可尚之文,法字作*。
《汉官》曰:侍御史,周官,为柱下史,冠法冠。法史研究者往往引此证明周人的法即指刑而言。